为买房假离婚?再也行不通了!31部委重拳出击!

2018-04-10 15:14 来源:中国房地产

 

 

为了买房假离婚

 

为了贷款,假结婚

 

近些年,婚姻登记也逐渐成了失信的重灾区!

 

但是这次,国家终于出手了!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者将面临以下多项联合惩戒!

 

本文要点:

1、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

2、如何定义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行为

3、惩戒措施

4、斩断“假离婚”买房——各城严格监管

5、“假离婚”风险高

 

31部委联合出击

重拳治理婚姻登记失信

 

近年来,因为各种原因,婚姻登记也成了失信的重灾区。例如:为了房产、贷款等事宜,伪造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证明,或者带着伪造、变造的证件、证明去办理结婚、离婚。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印发通知,签署《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婚姻登记

 

备忘录规定,联合惩戒措施共有14条,涉及个人招聘录用、从业资格、职务晋升、评先评优、企业审批认证、融资授信、补贴性资金支持等多个领域。

 

备忘录明确,民政部基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严重失信名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签署备忘录的各相关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后,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

 

如何定义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惩戒措施

 

)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招录(聘)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不得参加道德模范、五四青年奖、三八红旗手、全国五好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评选,已经获得荣誉的予以撤销。

 

)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为律师、教师、医生、公务员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供入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相关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

 

)供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息作为金融机构对拟授信对象融资授信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

 

)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请补贴性资金支持。

 

十一)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时,在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时,不予通过;对已经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十二)作为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息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

 

十三)供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参考。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请律师、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认证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新闻工作者、导游等资质资格认证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相关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十四)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于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户口簿、证明材料或者有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多地出台监管政策
 

现实生活中,真的靠弄虚作假结婚的案例并不普遍,反倒是那些扯了离婚证,以逃避贷款、买房等政策限制的案例非常多。很多地方相应出台措施进行监管。

 

北京,离婚一年以内的信贷申请人购房参照第二套房信贷政策。

 

成都,离婚未满三年的,不列入刚需购买新建住宅商品房优先摇号序列。

 

上海,“假离婚”骗贷或被查水电。某银行将侧面对离婚家庭进行诸如水、电、煤气、电话、宽带等出账信息的调查。银行还可能会从申请人所住的小区物业、居委会、邻居那里进行侧面求证,判断离婚的夫妇是否还居住在一起,感情是否融洽。

 
“假离婚”风险高

 

早在2013年,江苏省高院就表示,对于发现假离婚、签订阴阳合同、借名买房、违规购买保障房等规避政策的行为,准确认定真实的交易关系,依法裁判对于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的,另一方事后因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

 

假离婚

 

2017年,44岁的李某因孩子上学问题与妻子王某商议假离婚,把名下的两套北京房产过户到王某名下以便购买学区房。但在买房后,王某拒绝复婚。李某因此将王某诉至法院,希望能要回离婚协议中分走的两套房产。

 

3月17日,本案在昌平法院再次开庭,李某撤诉,但王某认为对方隐匿了巨额财产,提起反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对于假离婚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北京市三中院提示道:期望靠签署补充协议来规避“假离婚”风险是不可行的,法院不会采纳这种二人私下的协议。

 

北京市三中院民二庭法官胡新华分析认为,“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一说,离婚就是离婚。

 

胡新华说道,以往有不少为了买房“假离婚”的夫妻反悔后又到法院起诉。但根据法律规定,人身关系一旦形成且具有法律效力,则不予撤销。即便夫妻二人约定的是“假离婚”,但二人既然领了离婚证,或法院做出了离婚判决,那从事实和法律层面来看,就是真离婚。

 

就算夫妻在离婚时签署了“假离婚”协议,法院也不会采纳,“这样的协议只有夫妻二人知道,无法获得法定认可,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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