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029-81773952

西安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分类收费标准

2020-06-19      来源:  西安市发改委

6月16日,西安市四部门公布了《西安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收费分类标准及学校名单,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下的分类(一、二、三类)收费管理。

其中,一类收费标准:小学不超过8000/生·学期,初中不超过 10000/生·学期,高中不超过11000/生·学期。二类收费标准:小学不超过5500/生·学期,初中不超过7500 /生·学期,高中不超过8000/生·学期。三类收费标准:小学不超过4000/生·学期,初中不超过4500/生·学期,高中不超过5000/生·学期。

1. 收费项目

民办中小学对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

民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

民办初中可收取的代收费为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

民办高中可收取的代收费为普通高校考试报名费、课本费、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

2. 收费原则

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幼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民办幼儿园实行按月或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收费。

制定或调整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从制定或调整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当年9月新学期起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3. 定价原则

民办中小学

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下的分类收费管理,各民办中小学按各自学校的收费类别,在不超过该收费类别最高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学费标准。

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按生均住宿运行成本自主确定住宿费标准,抄送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办学成本后执行。

各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确定后,三年内不得进行调整。对符合学费调整的民办中小学,一、二类和试点类学费标准调整幅度不超过25%,三类不超过35%

民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幼儿园按成本合理确定,抄送区县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办园成本后执行。

对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举办的幼儿园保教费,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改、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的政府财政补助和政府出资情况、办园条件、办园规模、师资配备、设备配置等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清单。

4. 退费规定

民办中小学

开学前申请退学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开学后申请退学的,1个月以内(含1个月)核退70%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含2个月)核退50%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含3个月)核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

民办幼儿园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

因幼儿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入园的,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不超过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具体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超过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按学期缴费的当月按上述办法,剩余整月全额退还。

凡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幼儿园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凡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等园方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在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



附:西安市民办中小学收费分类标准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