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拟推租赁型职工宿舍:每间最多住8人 人均4平以上

2018-05-24 09:05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北京市住建委官网5月23日公布了《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京拟推租赁型职工宿舍:每间最多住8人 人均4平以上
京拟推租赁型职工宿舍:每间最多住8人 人均4平以上

  每间宿舍最多住8人

  《意见》确定了增加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供应的主要渠道: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产业园区配建,以及利用闲置的厂房、商场、写字楼、酒店等房屋改建。

  《意见》规定,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改建的实施主体应是被改建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实施主体是使用权人的,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并签订五年以上期限的租赁合同。鼓励实施主体委托或与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合作,进行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改建。

  不得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

  用于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应是独立成栋(幢)或可实行封闭管理、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空间。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意见》表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可以由建设、改建主体负责运营,也可以委托专业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运营主体应当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对接趸租给用工单位,不得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租赁双方就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用工单位须位于本市且在本市注册,所处行业符合本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对接用工单位 不得向个人或家庭出租

  《意见》称,支持用工单位通过趸租或与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合作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用工单位不得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床位面向家庭出租,或出租给本单位职工以外的人员居住,并应当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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