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400-819-6038

新建住宅区需配建养老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交付使用

2021-12-30      来源:  文章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记者从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官网获悉,惠州市政府办公室于近日印发《惠州市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新建住宅区应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且最低套内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在相邻附近区域适当集中配置。


      对于已建成城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所在县、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且最低套内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或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更新等统筹规划配建。


      为进一步规范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升惠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惠州市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


      按照《通知》要求,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等要求配建。


      其中,位置宜靠近小区广场、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长者出入,便于服务辖区的老年人。应与社区管理、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等配建的其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统筹规划。


      同时,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带首层的连续楼层,如设置于连续楼层,首层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不得安排在建筑物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宽度不少于3米,同时应配建无障碍设施,并与市政道路联通等要求。


      按照《通知》内容,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区项目,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建设和验收,且不得拆分。


      对于验收和移交,《通知》明确了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同级长者服务部门的意见;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要求和养老服务设施不动产转移登记。


      对于使用和管理,《通知》明确了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可采取国有企业统一运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社会化运营。运营方在保障公益性和普惠性服务需求基础上,可根据实际开展市场化运营;养老服务设施不得出租、转让或抵押,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