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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地产快讯|1220】房地产税立法改革势在必行

2021-12-23      来源:  惠州中原战略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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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香港资助房屋申请资格及转售限制
       2.房地产税立法改革势在必行

港澳市场

       ||香港资助房屋申请资格及转售限制

       绿表资格

       ◆ 包括:房委会辖下公屋住户、房协辖下出租屋邨的住户、持有房屋署/市区重建局发出有效《绿表资格证明书》的人士、持有由房屋署签发有效《保证书》的房屋署屋宇事务助理职系人员、房委会「长者租金津贴计划」的受惠者;

       ◆ 购买居屋及绿置居时不设入息上限或资产限额;

       ◆ 最高可获九成半按揭,按揭还款年期同样最长可达25年。

       白表资格

       ◆ 包括:私营房屋的住户、房委会辖下公屋、房协出租屋邨或任何资助房屋计划单位住户的家庭成员、透过租置计划与房委会签订转让契据日期起计10年内的单位业主及其认可家庭成员(不须受入息、资产及住宅物业拥有权限制,但必须以家庭整体形式申请);

       ◆ 申请者及所有家庭成员均无接受任何房屋资助;

       ◆ 于居屋2020发售时,白表资格的单人每月入息不多于3.3万元,资产不多于85万元;2人或以上家庭每月入息不多于6.6万元,资产不多于170万元;

       ◆ 最高可获九成按揭,按揭还款年期同样最长可达25年;

       ◆ 市民一生人只可享有一次资助房屋福利,除非因破产、收入急降、领取综援或健康问题等特殊原因,并能提供充分证明才可能有第二次受助机会。

       白居二

       ◆ 全名为「白表居屋第二市场计划」。房委会于2013年及2015年推出临时计划,把居屋第二市场扩展至白表买家,2017年11月将「白居二」恒常化。以往白表资格人士在市场上购买二手居屋时需要补地价,绿表人士则毋须补地价。但持有「白居二」资格的白表资格人士在市场购买二手居屋时亦毋须缴付补价;

       ◆ 白表人士可申请,申请费160元。白表人士可同时申请新居屋深圳地产新闻及白居二。

       绿置居

       ◆ 绿表置居计划,简称「绿置居」,2016年推出首个项目,2018年恒常化,每年政府会将一定新公屋项目,以买卖方式售予绿表申请者,售价比传统居屋低,旨在协助绿表申请者自置居所,从而腾出更多公屋单位,缩短公屋轮侯时间;

       ◆ 只供绿表人士申请。申请费250元。

       新居屋

       ◆ 居屋是由房委会统筹、策划及兴建的出售房屋,以低于市值的价格,并扣除补地价售予合资格的申请人。由1978年开始发售后,至2003年停售,2011年复建。今天的「新居屋」泛指2014年后推出的复建居屋项目;

       ◆ 绿表或白表人士皆可申请,申请费250元。白表人士可同时申请新居屋及白居二。

       ||香港资助房屋申请资格及转售限制

       鉴于社会对于资助房屋短炒的不满,岭南大学潘苏通沪港经济政策研究所所长何泺生建议降低设计标准,让资助房屋只有「住」的功能,让资助房屋切实用于改善基层的居住条件,藉此减低炒卖诱因。

       他认为按公共房屋不许炒卖的原则,建议新建居屋的地契应清楚说明单位只许供业主自住之用,严禁直接或间接持有香港其他物业。业主不能自住,就必须售出,若业主另有住所就必须把单位售出。有朝一日单位售出,新业主仍受地契约束。这些规定会约束楼价的升幅,使物业长期供市民安居之用。地契设业主必须自住的条款后,单位再毋须补地价才转售。

深莞惠市场

       ||房地产税立法改革势在必行

       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等问题又有了官方新动态。

       12月13日,中国人大网公开了两份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相关文件。一份是财政部部长刘昆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下称“草案”)的说明;另一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刘昆在说明中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工作。2011年,经国务院同意,上海市、重庆市开展了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2013年以来,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但由于房地产市场全国差异很大,实际情况十分复杂,房地产税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渐进、稳妥推进。

       在此次说明中,刘昆提到,在总结上海市、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可以发挥试点对整体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强化房地产调控需求侧管理,稳定市场预期,也为今后全国统一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为此,建议“先深化地方试点、再国家统一立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为稳妥推进改革试点提供法律保障。

       专家表示,从这次内容来看,其属于10月19日财政部的一次汇报内容,即针对房地产税试点,财政部向全国人大作了一次汇报。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换句话说,此次财政部的汇报,其实是为后来房地产税改革试点铺路的,本身不是新政策。

       他表示,此次文章中因为提及“房地产税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渐进、稳妥推进”的内容,有观点认为立法工作要放缓了,但这是一种误解。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李宇嘉告诉记者,基于房地产税出台信号的出现,一些热点城市,此前出现了多套房产持有人集中抛售房产的现象,同时,有想购房的消费者担心房产税的征收,就搁置了购买计划。

       对于市场顾虑,李宇嘉认为可以换一种视角看,因为房地产税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完善税制,也就是把房产交易环节过重的税赋降下来。目前存量资源足够大,新建房产减少的情况下,需要促进存量流转。他表示,征收房地产税本质上是社会治理的一个手段,换句话说,即是如何把现有的存量资产管好,就需要房地产税这个本源。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决定中,没有涉及试点地区房地产税税率、计税依据、减除标准等税制要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前述审议报告中称,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我国居住用房地产的情况较为复杂,各类人员的住房需求、税收负担能力差异较大,对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减除标准等税制要素,建议授权国务院在改革试点过程中逐步研究探索、及时调整完善,形成成熟经验后再在法律中统一规定,授权决定可不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

       一位在房地产税最初的酝酿阶段参与意见讨论的人士告诉记者,这次试点最重要的是探索征收管理方式,包括:征收方式、征收对象、税款管理与使用的法理逻辑、税率与市场反应、居民承受力、税收作用、理顺税收,避免重复征税等。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城市与区域治理研究院执行院长柴铎在受访时称,首先,征收房地产税是我国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实现形式的改革,表现为由传统一次性向长期存量要收益,是我国城镇化发展阶段转换,未来城市空间扩张增量收窄背景下的必然选择。

       第二,房地产税是在共同富裕的大主题下,调节居民财富分配的一种方式和手段。但是这种方式,在运行过程当中面临各种实际困难,这些困难是需要未来逐步探索解决的,但并不妨碍房地产税的推出,这已经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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