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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来源: 哈尔滨新闻网
日前,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下简称“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这是我省首个有关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规程是依据新修订的 《土地管理法》和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
规程中明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一 是无宅基地的; 二 是因婚姻等原因确需分户,而原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需求的; 三 是现住房影响国土空间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丿总体规划)、 村庄规划实施,需要搬迁重建的; 四 是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需要原址重建或异地搬迁的; 五 是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被占用的; 六 是符合相关规定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七 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程中对审批程序做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 村民申请、村级审核、乡级审批、县级监管 等。明确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具体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各相关单位履行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要依规建立 “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 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宅基地实地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
同时,规范了包括《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6项文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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