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生堂 | 可用《收回土地条例》 收回发展商手上的农地吗?

2018-05-10 08:50 来源:东北中原之声

      土地供应专责小组认为:现时香港私人发展商手上有不下一千公顷的新界农地,可考虑以新的公私营合作的模式,增加短中期的房屋供应。不过,一提及公私营合作,就有人联想到官商勾结,认为是有人刻意想向地产商输送利益,所以坚决反对。他们认为香港特区政府应引用《收回土地条例》,以兴建公屋为名,收回发展商手上的土地,交房委会兴建公屋及居屋。

 

      这里先不谈公私营合作是否等同官商勾结的问题,是先看看特区政府是否一定可以引用《收回土地条例》就能收回发展商手上的土地问题。如果明知此路不通,就不值得花时间去尝试。兜兜转转又返回原位。

 

      香港行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的基础是私有产权会得到法律的基本保障。香港必然有很多现成的法律条文与案例可供地产商引用,以保护他们的私产权益不受侵犯。政府要收回土地,地产商一定会与政府打官司,而法庭亦一定会受理。我相信地产商不把官司打到终审庭是不罢休的。如果律师刻意在枝节问题上纠缠的话,这样的官司打十年八年是正常不过的。但港人的居住问题却等不了这么久。因此,即使政府真的准备打官司,亦得同时有其他的土地供应选项,以免土地供应一再被拖延。

 

      在资本主义社会,政府不是完全不可以动用私人手上的土地,前提是用来作公共用途,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但即使出师有名,政府亦不可话收就收,仍得向私产拥有者作出合理赔偿,现时楼价这么高,地产商能够推算出来的损失一定不会少。反对公私营合作的人一定不赞成益地产商,我也不赞成把公帑花在赔偿地产商的费用上,但赔多少不是政府可以用行政手段决定的,而是由法庭裁决的,香港的法庭向来不会偏帮政府。

 

      在殖民地时代,港英政府曾多次利用《收回土地条例》,收回农地作新市镇发展,但当时的社会文化与今天不一样。当时大家都相信“民不与官争,加上当时的土地多在农民手上,他们既没有地产商那么多钱,亦没有地产商那么多法律知识,所以才那么“顺摊,但今天香港的地产商一定会据理力争。

 

      此外,政府要收回土地,必须是作公共用途,而且是没有他选。譬如要建地铁车站,而要收回的土地刚好是地铁路线必经之地,那政府就非征收这块地不可。但如果收回只是为了建公屋,那地产商就可以用政府还有其他土地可建公屋为由,拒绝政府收回土地。现实是政府手上不是没有土地,只是需要把土地重新规划罢了。

 

      再者,按过去香港一贯的做法,土地的发展权多会优先给予原业主的。政府如果突然改变做法,得有理由向法庭解释。否则法庭可能会视拥有发展权是土地业主的合理期望,只要求地产商补地价,而不是让政府把这些土地全部收回。因此,比较可行的做法,是与拥有农地的地产商交换条件,叫他们拿一部分交回政府建公屋,其他的就供地产商作私人住宅发展,这其实就是土地供应专责小组所倡议的公私营合作模式。

 

注:公帑是指政府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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