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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案例 | 父母出资买房落儿媳名,儿子离婚钱能要回来吗?

2021-06-16      来源:  大连房产

        老两口卖掉自己住的房子,把钱打给儿子买婚房,房子落的是儿媳的名,没想到婚房装修好后,儿子儿媳闹起了离婚,儿媳认为房子应归自己所有,老两口之前出资属于赠与。那么这套房子到底归谁所有?



        父母出资买的婚房落儿媳名


        刘军大学毕业后就职于大连一家公司,还认识一位女孩张娟,经过一段时间交往,两人决定结婚。


        刘军父母将老家的房子以40万元卖了给儿子出首付。令刘军父母没想到的是,婚房装修好了,儿子和儿媳却闹起了离婚。更令他们没想到的是,新房房证竟然是儿媳的名,且是先买房、后登记。张娟一口咬定,刘军婚前为其购买的这套房子出的40万元是赠与。


        儿媳认为买房钱是赠与


        刘军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代理自己出庭。张娟称,刘军父母的40万元出资属于赠与,由于房子是自己婚前购买,故属于自己婚前财产。刘军一方则认为,父母出资的40万元不是赠与而是借款,另外,房子购买后还存在增值,增值的一半也应当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系双方登记结婚前由刘军父母出资支付的首付款,双方共同还贷,登记在张娟名下,但购买的目的是用于双方结婚使用,从房屋所有权属性上应确定为张娟的个人财产。刘军父母出资的40万元属于刘军婚前财产,张娟应当返还。


        法院判儿媳返还60万元


        近日,考虑到刘军与张娟婚内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法院判决刘军与张娟离婚,登记在张娟名下的房屋归张娟所有,张娟返还刘军首付款40万元,返还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和房屋增值的一半20万元。


        王金海律师说,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作为成年子女,父母已经“超额”尽到了抚养义务,在其成年后结婚时并无帮助其购房的义务。本案中,登记在张娟名下的房子是刘军父母出的首付款,除刘军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不管刘军和张娟是否离婚,均有偿还义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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