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400-819-0218

解读:《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贷款部分)

2020-02-26 09:33 来源:长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贷款部分)


  • 解读:《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20〕3号)中贷款部分。

  •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缴存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能力工作中的作用,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住房保障属性,依法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现状,经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印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20〕3号)文件,调整了部分贷款政策。

  • 实施目标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住房保障属性,依法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

  • 下面将其重点和难点进行具体解读。

  • 文件中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有以下几方面:

  •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具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贷款条件。

  • 本项规定属于恢复原有贷款政策。

  • 2017年4月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申请条件,其中之一是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2017年3月31日发布的长住金字【2017】17号文件中修改为6个月。本次调整恢复为12个月,目的是降低贷款风险,进一步维护和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 (二)公积金贷款可申请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首次贷款的,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第2次贷款的,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

  • 本项政策规定,首次贷款的倍数由原来的15倍提高至20倍,重点在于支持缴存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刚需人员和新职工(新市民),提高首次购房能力的作用,并发挥一定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政策作用;第2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将倍数由原来的15倍降低至10倍,符合国家“房住不炒”房地产政策和住房公积金适当支持改善型购房的作用。

  • (三)第2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50%。      

  • (四)停止3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

  • 上述(三)(四)两项政策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房住不炒”进行调整的,初衷在于将贷款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职工和新职工(新市民)倾斜,满足刚需购房的基本需求。 

  • (五)暂停公积金贷款的异地贷款政策,不再受理缴存地不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的申请。

  • 本项调整的目的在于依法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住房保障属性,优先向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职工提供住房保障支持。

  •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不变。

  • 例1:李某已经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符合首付比例、账户余额、贷款年限、还款能力、房屋面积等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 例2:陈某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在不超过单笔最高限额且符合首付比例和缴存基数等条件下为个人账户余额+共同借款人(配偶)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假设陈某及配偶个人账户余额合计为4万元,如为首次贷款,按照不超20倍计算,可申请额度为80万元,原政策为15倍即60万元;如果是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在符合其他条件下为10倍,即为40万元。体现鼓励首次刚需购房,适当支持2次改善购房的政策特点和要求。

  • 例3:张某已经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经还清超过两年,可以申请第2次贷款,在符合其他条件下,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50%。

  • 例4:郭某想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但已使用过两次,则不再受理其提出的贷款申请。


12











相关阅读: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