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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 房屋不得转商

2017-09-22      来源:  地产高参会

9月20日傍晚,《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并将于本月30日起正式实施,对于该《办法》中的细节以及与之前征求意见稿的区别。

先说一下此次正式发布的《办法》与之前征求意见稿的较大区别。重要的话说三遍:

共有产权住房政府所持的份额暂不出售!

共有产权住房政府所持的份额暂不出售!

共有产权住房政府所持的份额暂不出售!

正式发布稿与征求意见稿发生变化最大的地方,是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的转让政策。原则没有变化,即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但转让的方式有变化。

原来转让方面的规定有三条:

1、购房人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转让申请,明确转让价格。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

2、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可在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3、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经协商一致,可共同向其他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家庭转让房屋。新购房人取得商品住房产权。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另外,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也可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份额后获得商品房产权。

而此次正式发布实施的《办法》中,前两条没有变化,但第三条规定被取消了。简单地说,就是原购房人可以转让个人份额的产权,但无论是原购房人还是新的购房人,都不可以购买政府份额的产权。

并且,共有产权住房的性质也不会变为商品房。要么代持机构购买了个人部分的产权,房子还是共有产权住房,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家庭。要么就是个人将其份额的产权转让给下一个有共有产权住房资格的家庭,房子仍然也还是共有产权住房。

需要说明的是,政府份额暂不出售,并不影响个人份额的转让。也就是说,个人份额该怎么转让还是怎么转让,个人份额转让中获得的利益还是和原来一样的。

另外,根据《办法》,购房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其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由代持机构回购。回购价格是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参照周边市场价格评估确定。简单解释,就是如果获得了其他住房,那么原来个人的共有产权住房份额要被回购,个人也不可以购买政府份额后获得房子的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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