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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屋

2017-03-02 18:37 来源:东方卫报

感情破裂妻子起诉离婚,住房成焦点

冯女士与张先生2014年9月1日登记结了婚,次年生了一个孩子。婚后两人常因生活琐事争吵,矛盾愈发激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冯女士诉至浦口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张先生离婚,孩子由她抚养,并要求张先生承担坐月子费用及医疗费。

此外,冯女士曾在2013年10月与案外人何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购房首付58万元是张先生付的,该房屋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的,冯女士起诉离婚时还欠贷款36万元,而该套房屋含装修价值现值180万元。

浦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冯女士与张先生虽然是自主恋爱结婚,但因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培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法院应予准许。

同时,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法院裁定孩子由冯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需支付抚养费1200元。此外,关于冯女士诉请的坐月子费用10000元及医疗费3800元,法院裁定由张先生承担6900元。

案件的另一个焦点就是婚后住房,法院认为,该房屋虽产权登记在冯女士名下,但系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房屋,法院了解到,张先生支付了首付款,房屋装修及家具家电则主要由冯女士出资。考虑到离婚后孩子由冯女士抚养,法院本着照顾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原则,将涉案房屋判归冯女士所有,冯女士需向张先生给付房屋折价款85万元,尚欠贷款由冯女士承担。

丈夫支付首付款并参与还贷,应得补偿

这起案件因其典型性入选了2016年度江苏法院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主审法官表示,对于夫妻双方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应如何分配,《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涉案房屋虽是以冯女士的名义购买,办理按揭贷款,并登记在她名下,但首付款却由张先生支付,虽然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略有不同,但法院的处理结果却秉承了司法解释的精神。

“首先,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冯女士名下,但鉴于张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并参与了夫妻共同还贷,对涉案房屋有贡献,故涉案房屋不能认定为冯女士的个人财产。”法官解释说,其次,将涉案房屋判归冯女士所有有其合理性,因为冯女士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获得房屋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形态转化,故将按揭房屋判归产权登记一方有充分的法理基础。

另一方面,在将按揭房屋判归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因为,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离婚后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也是名正言顺的。“最后,鉴于张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并参与了共同还贷的行为,离婚时应结合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其出资份额、所作贡献,对其做出公平合理的补偿。”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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