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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未留遗嘱 儿媳尽赡养义务成为房产继承人

2017-08-16      来源:  南京晨报

  徐某离异多年,几年前去世,未留遗嘱,遗留有离异后自购的住房一套。日前,徐某的儿媳邓某来到南京公证处,向公证员咨询,问其是否可以继承公公徐某遗留的房产。
 
  徐某共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长女徐甲、次女徐乙和儿子徐丙,徐丙于1988年去世。因两个女儿均在外地生活,无法照顾徐某,徐某一直与儿子徐丙一家生活在一起。徐丙死后,徐某继续与儿媳邓某一起生活。
 
  原本作为徐某儿媳的邓某是不享有继承权的,但是,邓某在丈夫去世后,主动承担赡养其父的责任,生活上照顾其起居,经济上予以扶助。徐某临终前瘫痪一年多,邓某一人照顾其直至去世,并为其处理丧葬事宜。我国继承法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员认为,依据继承法规定,可以认定邓某对徐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邓某有权作为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其遗留的房产。公证员在对徐某的两个女儿徐甲、徐乙及女婿进行询问后,确认邓某反映的情况全部属实,并且徐甲、徐乙以及徐丙的子女均放弃对徐某遗留房产的继承权,同意房产由邓某继承。由此,公证员顺利为邓某办理了继承徐某遗留房产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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